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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0]249 号)的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本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市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项目。本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和市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和市财政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节能技改项目,不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第五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含本数),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市***提出申请,市***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 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承担,奖励标准为:中央财政 240 元/吨标准煤,市财政 60 元/吨标准煤。

   
第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在与用能单位签定合同后,编写《青岛市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备选项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项目申请报告》),分别上报市***、市财政局。

   
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文部分:项目申报承诺表(见附件 1)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备选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2)项目概述;技术原理;项目节能量计算方法;项目投资额及回收期;商业模式;融资渠道;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二)附件部分: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合同原件;项目的备案文件;项目改造前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对于项目总投资高于 1000 万(含)或年节能量超过 3000 吨标准煤(含)的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市***、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并根据中央下达的奖励资金规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下达给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节能服务公司编写《青岛市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分别上报市***、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服务公司申请文件;
   
(二)项目验收报告(双方验收);
   
(三)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四)《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市***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 市***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奖励标准向节能服务公司下达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下达的投资计划,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市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七条 市***将会同市财政局对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对每年专项支持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向***申请资金和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将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0]249 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6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1231日。